佛山市劲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劲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佛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4民初73号 原告:佛山市劲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1号四座一幢源海国金广场T13座7楼、8楼(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19363005J。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佛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镇中三路5号(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MA51QJ6093。 法定代表人:***。 被告:佳兆业大湾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工业大道庄头东边街17号自编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AR1JC46。 法定代表人:**。 原告佛山市劲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佛山市佛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佳兆业大湾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诉讼中,原告佛山市劲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被告已经支付了相应欠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佛山市佛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佳兆业大湾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劲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佛山市佛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佳兆业大湾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248元,由原告佛山市劲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羊 挺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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