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韩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长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广东韩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从化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106民初21076号
原告:广州市长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登塘村四租岭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少君,广东法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韩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丰顺县东留镇新街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州市从化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从化太平镇东方夏湾拿花园夏湾拿大道10-12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代迪。
本院在原告广州市长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韩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从化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8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长盛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7580元,减半收取3790元,由原告广州市长盛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向本院预缴受理费3790元)。
审判长***
审判员林吉
审判员*煜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