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物华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宁夏物华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宁0502民初2344号
原告:***,女,1976年11月25日生,汉族,宁夏中卫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
被告:宁夏物华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
法定代表人:王贞全,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宁夏物华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宁夏物华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宁夏物华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静
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马永晶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