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宁0422执820号
申请执行人宁夏物华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交警支队东侧迎宾壹号小区18#营业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西吉县偏城乡人民政府,住所地西吉县偏城乡街道。
法定代表人:***,系该乡乡长。
本院在执行宁夏物华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吉县偏城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0月1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西吉县偏城乡人民政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西吉县偏城乡人民政府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西吉县偏城乡人民政府在宁夏西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上的存款296678.64元至西吉县人民法院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吉县支行的账户上,用于清偿本案执行款及法院费用。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闯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