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物华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宁夏物华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宁0502执1550号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83年10月10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
被执行人**,男,生于1976年2月27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住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
被执行人宁夏物华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宁夏物华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沙民初字第15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支付工程款73386元,负担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2235元,负担案件执行费1034元,共计76655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受偿75621元,执行费1034元未缴纳。现查明,二被执行人在本院涉案较多,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宁夏物华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已向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因经营期限到期而解散清算,2016年1月4日,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宁05民算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受理,现正在审理阶段。经查询,二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无存款,在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企业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宁夏物华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03年8月11日注册成立;在中卫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屋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宁夏物华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所有房产因解散清算已被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在中卫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车牌号为宁E31528小型汽车一辆,该车辆已被另案查封,被执行人宁夏物华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登记有车牌号为宁E05326圣达牌、宁E06862别克牌小型汽车两辆。因股东申请解散清算,故未对上述财产采取强制措施。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本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宁夏物华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清算有结果,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金勇
审判员***
审判员*萍

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