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421民初2964号
原告:四川联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仁寿县文林镇书院路一段陵阳巷7号1栋1单元8层1号。
法定代表人:黎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瞿遥望,女,系公司员工。
被告:仁寿县红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仁寿县宝马镇石联村2组。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莉,四川铸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联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仁寿县红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案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原告仁寿县红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联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联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四川联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俊芳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邓超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