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0681财保36号
申请人:广汉市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韶山路五段109号8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1337846992P。
法定代表人:蓝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刚,四川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四川联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仁寿县文林镇书院路一段***7号1栋1单元8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16991586954。
法定代表人:黎彬,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汉市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联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广汉市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四川联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7840000元的财产,并提供了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汉市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四川联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帐户存款7840000元或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广汉市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