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联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联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丛霖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川01民终897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四川联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仁寿县文林镇书院路一段陵阳巷7号1栋1单元8层1号。
法定代表人:黎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峰,四川红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世忠,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四川丛霖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贝森路216号双新科技创业园园区1号楼。
法定代表人:陶骏乔,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锃康,四川宏联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淋,四川宏联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川联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兴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丛霖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丛霖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2019)川0181民初701号之一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联兴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并依法改判驳回丛霖公司的各项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一、联兴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及图纸的要求对窗户进行施工,窗户玻璃标准应当为6mm玻璃+9mm空气+6mm玻璃,且案涉项目的节能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联兴公司不应当承担更换的责任。理由如下:(1)根据联兴公司一审中举证《都市美好家园二期第三十六次会议纪要》中载明,2018年3月22日,案涉项目的塑钢门窗安装工作基本完工。而一审适用的窗户玻璃安装标准6mm玻璃+12空气+6mm玻璃的相应的《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的备案日期为2018年6月1日。2018年6月1日的《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出具时,联兴公司已经完成了案涉工程的门窗施工。依据《四川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施工。因此,在联兴公司进行该部分工程内容施工时,审查合格的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应认定为,备案日期为2013年1月22日,标准为6mm玻璃+9mm空气+6mm玻璃的《建筑节能审查备案登记表》。(2)本案中,共出现三套不一致的建筑节能设计施工图纸,其一为出图日期:2012年10月15日,加盖了四川省明杰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设计出图专用章及一级注册建筑师印章并有相关人员签字。其中窗户的标准为6mm玻璃+9mm空气+6mm玻璃。其二为出图日期:2018年3月,盖了四川省明杰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设计出图专用章及一级注册建筑师印章并有相关人员签字。其中窗户的标准为1-4#楼公共建筑部分6mm+12mm空气+6mm,1-4#楼居住建筑部分6mm+9mm空气+6mm,其他部分均为6mm+9mm空气+6mm。其三为出图日期:2017年5月,加盖了四川省明杰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设计出图专用章及一级注册建筑师印章并有相关人员签字。其中窗户的标准为6mm玻璃+12mm空气+6mm玻璃。上述三份节能施工图纸,联兴公司仅仅收到了出图日期为2012年10月15日的那份,并且严格按照图纸及此份图纸的审查备案登记表中列明的标准进行施工。(3)在本案中,联兴公司进行塑钢门窗施工时严格按照《都市美好家园二期第二十六次会议纪要》中监理单位及业主单位的要求,对塑钢门窗定制封样后,按照封样的标准为6mm+9mm+6mm进行施工。若人民法院认定,塑钢门窗不符合规范要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业主方指定购买的材料不符合标准的,对质量缺陷应承担过错责任。(4)2020年11月26日,四川明杰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陈述,依据《关于在我省民用建筑工程中推广应用非浆料类建筑保温隔热材料的通知》川建科发【2015】430号文件,2015年8月以后开工的项目,应当进行建筑节能设计变更。在本案中,项目具体的开工时间2013年9月1日,不应进行设计变更。(5)2018年12月4日,建设工程的五方责任主体对案涉项目进行了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对建筑节能等9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定,评定结果为合格。丛霖公司还在工程验收结论中单独注明“节能合格”。竣工验收后,丛霖公司将案涉房屋交付给了购房业主,现大部分业主已经入住并装饰装修,入住装修的购房业主大部分已经将原有的塑钢窗拆除并另行安装了塑钢窗,即便法院认为应当整改,对窗户的整改也已经无法实施。成都市建工质量检验测试站鉴定的基准日期为2020年5月25日至2020年5月29日,案涉工程已经交付使用已久,公共部分的塑钢窗玻璃也有损耗后更换的情况,因此会出现公共建筑部分存在单层5mm玻璃的情况。(6)联兴公司一审提交的《都江堰市美好家园二期增加工程及材料调差确认表》中确定的增加工程亦无任何增加工程是关于节能变更造成的工程量调整,由此反推,在施工单位进行施工过程中,并未有节能设计变更的情况。施工单位已经是严格按照业主、监理及设计图纸的要求进行施工。综上所述,一审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判决联兴公司应当承担更换塑钢窗的责任既无事实依据又无法律依据。
二、关于都市美好家园二期地下室顶板渗水问题及9#楼D-F轴墙体局部渗水问题,联兴公司在诉前已经进行了整改,并提交了已经进行修理的依据,现渗水的问题已经消除。成都市建工质量检验测试站出具的《建设工程技术服务报告》中所载明的图片也均存在已经整改的情况,且上述报告中载明的为地下室顶板局部存在渗水痕迹、9#楼7层D-F轴墙体局部存在渗水痕迹。联兴公司已经完成整改的行为并不能消除渗水痕迹。根据整改过后的长期观察,渗水的问题已经得到解决,因此一审判决联兴公司对美好家园二期地下室顶板渗水问题及9#楼D-F轴墙体局部渗水问题进行修理不当。
三、一审所确定的反诉案件受理费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涉及财产案件的按照金额交纳案件受理费,不涉及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100元。而一审确定的反诉部分案件受理费168424元不符合相关规定。
事实及理由补充:一审审理程序存在问题,其中监理及设计单位的证人证言、出具的情况说明未经质证一审法院就将其作为定案依据。
丛霖公司辩称,第一,在施工期间,丛霖公司将变更后的设计图纸及时交付给了联兴公司。因此,联兴公司所称其仅收到日期为2012年10月15日的设计图纸与事实不符。第二,新的施工图纸交付联兴公司后,监理方、设计方及丛霖公司在会议纪要中多次强调按施工图纸进行施工。第三,关于备案的问题,因设计图纸是变更完之后于2015年7月17日交付给联兴公司,是否备案与本案双方的争议焦点没有实质性的关联。第四,关于一审程序问题,一审为了查明本案事实,专门组织了五方机构(包括联兴公司、丛霖公司在内)五方主体就本案诉争的质量问题进行了专门的调查,并形成笔录。综上,联兴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丛霖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1.联兴公司对承建的美好家园二期的窗户(保温)、地下室顶板渗水、外墙局部渗水、外墙面装饰部分脱落、采暖空调房通往室外的钢门整改为合同约定的木门;整改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全部由联兴公司承担;2.反诉费由联兴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1.2017年4月9日,丛霖公司作为合同甲方与联兴公司作为合同乙方签订《协议书》,载明:双方2015年4月9日,签订“都市美好家园二期工程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5年4月10日,签订《都市美好家园二期工程项目承包施工工程施工补充合同》,2016年4月11日签订《补充协议》,2016年12月19日签订《都市美好家园二期工程项目结算及退场协议》,之后该项目的建设施工暂时中止,现双方通过充分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建设施工协议:一、丛霖公司于2016年12月19日与联兴公司该项目实际承包人刘承宗,结算并解除了承包关系。现双方约定“都市美好家园二期工程项目”未完成施工的工程,由联兴公司投资承包施工。二、工程承包范围。1.工程现状以外的全部内容。2.承包范围:除“都市美好家园二期”,丛霖公司另行外包的所有工程,包括但不限于都市美好家园二期工程1-10#楼设计图纸范围内全部土建、水电工程、基坑护壁、降水及地下室、厨房、卫生间、顶棚,联兴公司承包范围不包括丛霖公司另行发包工程。丛霖公司另行发包工程有:强电、弱电、小区智能化系统、单元门、电梯、消防通风系统、小区绿化园林景观、自来水,燃气、电视、电话、网络、污水、基础开挖回填。但丛霖公司分包工程的预埋、暗配及构件,安装后的堵补和总包管理配合属于联兴公司的承包范围。3.除上述工程范围以外,丛霖公司需要委托联兴公司施工并完成的其他单项工程或零星工程,承包范围内的施工,实行包干价,承包范围以外的增加工程,据实依据签证结算。三、工程现状锁定,工程的准备。1.本工程现状锁定,以双方签字认可的现状图片和图纸反映的事实为准。2.丛霖公司负责办理目前工程复工需要的一切手续,所需缴纳的一切保证金等费用暂由丛霖公司负责缴纳。办理手续需要联兴公司配合的联兴公司应当配合。四、工期。1.计划开工时间2017年4月9日。2.计划竣工时间2017年10月30日,205天,自2017年4月9日至2017年10月30日。3.若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工期需要顺延的,工期顺延。五、工程质量。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六、丛霖公司委托成都海发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对本工程进行监理,项目总监为马红亮先生。因联兴公司接手的该项目,在前期施工工程有很多质量缺陷,联兴公司按规范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整改建设,丛霖公司和监理不得任意刁难联兴公司,若出现本情况联兴公司有权要求丛霖公司更换监理或停工。七、甲乙双方代表。1.丛霖公司驻工地总代表为翟云友,本工程中丛霖公司的所有文件须经丛霖公司工地总代表签署后生效,但对合同、补充协议修订的等重要文件需同时加盖公司印章。2.联兴公司驻工地总代表为李君文,本工程中需要联兴公司签署的一般文件经联兴公司代表签署后有效,但对合同、补充协议修订等重要文件需加盖公司印章。八、合同价款。本工程按包干价总价结算工程款,本合同所涉工程包干总价为45000000元。九、工程款支付方式。1.签订本协议后15日内,由丛霖公司协调青海生茂房地产开发公司向以联兴公司名义开设的双方共管账户中,支付该项目启动资金5000000元,具体以三方签订的协议为准。2.丛霖公司应收的团购售房款,直接收取到以联兴公司开设的双方共管账户中,该资金优先满足后期建设工程的需要;甲方售房款按照,40%用于支付联兴公司工程进度款;40%用于支付银行欠款和前期工程欠款;20%用于丛霖公司支付工程上的另外开支。如丛霖公司的售房款按比例不能全额支付联兴公司工程进度款,丛霖公司应用工程的另外开支款支付联兴公司。十、工程结算。工程质量保证金为工程总价5%,工程竣工验收后一年内付清。丛霖公司在工程竣工合格后,收到联兴公司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须在30日内审核完毕,并确定最终结算值,若丛霖公司未在30日内审核完毕,视为丛霖公司认可联兴公司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联兴公司报送的资料载明的金额为最终结算值。十一、工程移交。联兴公司拆除临时建筑、清理现场卫生工程竣工合格后,丛霖公司已付清本合同所涉工程进度款,及已付清丛霖公司核实确认的前期工程欠联兴公司的工程款后,联兴公司向丛霖公司办理房屋移交手续。十二、违约责任及合同的解除。1.若因丛霖公司原因或其他原因导致本工程无法施工或资金无法支付联兴公司工程款时,联兴公司可选择停工,联兴公司也可选择解除本合同,工程量据实结算,联兴公司的损失依法由责任方承担。2.若因联兴公司施工原因,造成施工质量问题和延期竣工等的,由丛霖公司承担全部损失。十三、若本合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都江堰市人民法院依诉讼解决。十四、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该合同丛霖公司、联兴公司签章。
2.2017年9月10日,丛霖公司作为合同甲方与联兴公司作为合同乙方签订《补充协议》,载明:鉴于1.甲乙双方于2017年4月9日达成了关于都江堰市“都市美好家园二期”项目工程承包协议,协议约定丛霖公司应在签订协议后15日内支付联兴公司项目启动资金5000000元,丛霖公司未按照协议约定支付上述款项及工程款。2.甲乙双方在上述协议中约定,由丛霖公司在青海生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给丛霖公司的团购房款中提留40%用于支付联兴公司工程款。现丛霖公司与青海生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团购协议产生了重大变更,购房面积减少,团购房款不够支付联兴公司工程款。现为了保障项目的顺利进行,经双方平等协商,就工程承包、工程款的支付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自愿达成协议如下:一、工程款的付款方式变更为:丛霖公司应当于2017年9月30日前支付乙方工程款10000000元,丛霖公司应当于工程项目封顶后10日内支付联兴公司工程款10000000元,丛霖公司应当于1、2、5、6、7、8#楼外墙及室内抹灰完工后10日内支付联兴公司工程款10000000元,丛霖公司应于全部工程外墙及室内抹灰完工后10日内支付联兴公司工程款5000000元,丛霖公司应于全部工程完工后10日内支付联兴公司工程款5000000元,联兴公司承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丛霖公司应付至总工程款的95%,余5%质保金,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内付清。上述付款方式系对后期工程的付款方式的确定,丛霖公司尚欠联兴公司的已经结算完毕的前期工程欠款,丛霖公司应积极筹款支付。二、因项目施工期间材料价格大幅上涨,该项目自2017年8月1日后主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钢材、干拌砂浆、砖、铝合金门窗)以2017年1月都江堰信息造价为基数,以联兴公司实际支付的价格调差,丛霖公司据实支付。三、工期顺延两个月,即工期顺延至2017年12月31日止。四、若因丛霖公司原因或其他原因导致本工程无法施工或丛霖公司无法按照上述约定支付联兴公司工程款时,联兴公司可选择停工并解除双方施工合同关系,联兴公司也可选择要求丛霖公司按照欠付工程款金额按月3%计付迟延付款的违约金。五、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定盖章后生效。甲方处由丛霖公司法定代表人陶骏乔签字,乙方由联兴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黎彬签字。
3.2017年12月8日,联兴公司出具《工程联系函》载明:致丛霖公司,我施工单位(联兴公司)已于2017年12月07日完成都市美丽家园二期项目全部楼栋主体结构封顶,(其中3#楼2017年7月8日、4#楼2017年11月17日、6#楼2017年6月30日、7#楼2017年6月16日、8#楼2017年7月4日,9#楼2017年7月12日、10#楼2017年12月7日完成)。请贵单位确认。
4.2018年1月18日,联兴公司出具《工程联系函》载明:致丛霖公司,我施工单位已于2018年1月18日完成成都市美好家园二期项目全部楼栋的内外墙抹灰工程。请贵公司确认。
5.2018年8月10日,联兴公司与丛霖公司签订《备忘录》,载明:青岛生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7日向联兴公司通过转账的方式支付了人民币5000000元(大写:伍佰万元整)。该款项用于由联兴公司代丛霖公司支付都江堰市固利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1414692元,诉讼费63391元,支付颜友刚劳务款2640000元,木工熊少清班组358600元,周妖国模板款30000元,宋尚芬塔机前期租赁及闲置费460000元,干拌砂浆款90000元。上述款项依据于2016年11月25日签订的《三方协议》约定,应当由丛霖公司支付,系联兴公司替丛霖公司代支。
6.2018年12月4日,都市美好家园二期办理竣工验收。2018年12月6日,联兴公司出具《工程联系函》载明:致丛霖公司,我施工单位已于2018年12月4日完成都市美好家园二期项目1#-9#楼的竣工验收工程。请贵公司确认。
7.2018年12月25日,丛霖公司作为甲方与联兴公司作为乙方签订《都江堰美好家园二期增加工程及材料调差确认表》载明: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都市美好家园二期合同外增加工程及环保材料调差按以下金额进入结算。合同外(签证变更1#-7#)2030220.84元;材料补差(环保材料涨价补养价1#-8#)861087.99元,总计2891309元。该调差确认表由丛霖公司、联兴公司签字确认。
8.2018年12月25日,丛霖公司与联兴公司形成《都市美好家园二期园林景观绿化工程甲方要求我司完成的总包单位未完成项目明细》,载明:零星工程(包括地下室卫生、风管洞口封堵,泵房基础、风机基础,基坑周边土方回填,消防水池补漏,地下室泵接器,地下室入口坡道),散水、暗沟,地下室电缆采购、施工安装、外墙立面收边收口涉及费用350000元、防火门230000元。共计580000元。联兴公司法定代表人黎彬签字确认同意未完工程含防火门按明细全额扣除,并由联兴公司签章。丛霖公司签章,并注明此款在工程款扣除。
9.2018年12月25日,联兴公司与丛霖公司就已支付工程款形成《都市美好家园二期工程款》明细,载明:2016年6月5日收到工程款4000000元,入账人郭海英,收到银行或现金黎总卡,支出时间2016年6月6日;2017年6月7日收到工程款1000000元,入账人郭海英,收到银行或者现金黎总卡,支出时间2016年7月4日(上述两笔工程款共计5000000元用于支付2018年8月10日《备忘录》中的代支款)。2017年11月23日,支付金额3000000元,入账人丛霖公司,收到银行或现金基本户工行,支出时间2017年12月4日;2017年11月24日,支付金额1000000元,入账人丛霖公司,收到银行或者现金基本户工行,支出时间2017年12月4日;2018年1月4日,支付金额5000000元,入账人郭海英,收到银行或现金一般户农行,支出时间2018年1月5日;2018年2月1日,支付金额1000000元,入账人丛霖公司,收到银行或者现金基本户工行,支出时间2018年2月2日;2018年2月9日,金额5000000元,入账人郭海英,收到银行或者现金一般户农行,支出时间2018年2月11日;2018年2月9日,金额1000000元,入账人丛霖公司,收到银行或者现金基本户工行,支出时间2018年2月11日;2018年2月12日,金额1000000元,入账人丛霖公司,收到银行或者现金基本户工行,支出时间2018年2月26日;2018年3月13日,金额1000000元,入账人丛霖公司,收到银行或者现金基本户工行,支出时间2018年3月13日;2018年6月11日,金额3000000元,入账人丛霖公司,收到银行或者现金工行,支出时间2018年3月13日;2018年9月2日,金额3000000元,入账人丛霖公司,收到银行或者现金一般户建行;2018年10月18日,金额2000000元,入账人丛霖公司,收到银行或现金一般户建行。上述十三次付款金额共计31000000元。该工程款明细由联兴公司、丛霖公司签章确认。2018年12月25日,丛霖公司向联兴公司再次支付工程款2000000元。上述十四次共计支付工款33000000元,扣减代丛霖公司向案外人支付的款项后,实际支付工程款28000000元。
10.2019年3月14日,丛霖公司向联兴公司发出《关于都市美好家园二期项目节能设计外窗部位(户内、公共)有关问题整改的通知》,载明:由你公司承建的都市美好家园二期项目1-10#楼外窗部位(包括户内、公共),对于外窗玻璃节能设计厚度问题,你公司在施工时按照6中透光热反射+9A+6透明实施,根据四川明杰设计顾问有限公司出具的《节能设计报告书》中有关要求,依据建设单位在都江堰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成都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报备要求,外窗玻璃设计厚度为:6中透光热反射+12A+6透明,你单位施工的外窗玻璃实际施工中空厚度不满足图审机构审查的厚度,也不能满足建设单位在都江堰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备案厚度的要求。请你单位立即组织整改。并请你单位认真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相应义务。
11.2019年3月15日,丛霖公司向联兴公司发出《关于都市美好家园二期项目采暖空调房间通往室外的门有关问题整改的通知》载明:由你公司承建的都市美好家园二期项目1-9#楼室内采暖空调通往室外的门,你公司施工时按照钢制外门实施,根据四川明杰设计顾问有限公司出具的《建筑节能设计报告书》中有关要求,根据建设单位在都江堰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成都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中报备的要求,实际设计材质为单层实体木质外门,采暖空调房间通往室外的门实际设计材质为单层实体木质外门,你公司施工的外门实际材质不满足图审机构节能的要求,不满足都江堰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备案材质要求,质监站不予认可。请你公司立即组织整改。并请你公司认真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相应的义务。
12.一审诉讼过程中,丛霖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鉴定申请,要求:对都市美好家园二期窗户进行鉴定;对都市美好家园二期的地下室顶板渗水进行鉴定,同时对渗水原因进行鉴定;对都市美好家园二期部分房屋的墙面、屋面的渗水进行鉴定。一审法院经审查,予以准许,依法委托成都市建工质量检验测试站进行鉴定。
13.2020年12月1日,成都市建工质量检验测试站出具《建设工程技术服务报告》(报告编号:JD20200438),载明:经对都市美好家园二期1-10#楼及地下室房屋进行查阅资料、检查及检测后,形成如下结论:(1)都市美好家园二期1-10#楼窗户厚度。根据现场检查检测结果,依据《平板玻璃》(GB11614-2009)5.4条的相关规定,居住建筑中除1#楼、3#楼个别抽测窗户玻璃厚度不满足6mm要求外,其余抽测窗户玻璃厚度满足6mm要求。根据现场检查检测结果,依据《平板玻璃》(GB11614-2009)5.4条的相关规定,公共建筑中1#楼、3#楼抽测窗户玻璃厚度均满足6mm要求,2#楼抽测窗户玻璃厚度均不满足6mm要求,4#楼部分抽测窗户玻璃厚度不满足6mm要求,其余抽测窗户玻璃厚度满足6mm要求。根据现场检查检测结果,依据《中空玻璃》(GB/T11944-2012)6.1.2条的相关规定,居住建筑中除1#楼、3#楼个别抽测窗户厚度不满足6mm玻璃+9mm空气+6mm玻璃要求以外,其余抽测窗户厚度满足6mm玻璃+9mm空气+6mm玻璃要求;所抽测居住建筑窗户厚度均不满足6mm玻璃+12空气+6mm玻璃要求。根据现场检查检测结果,依据《中空玻璃》(GB/T11944-2012)6.1.2条的相关规定,公共建筑中1#楼、3#楼抽测窗户厚度均满足6mm玻璃+9mm空气+6mm玻璃要求,2#楼抽测窗户厚度均不满足6mm玻璃+9mm空气+6mm玻璃要求,4#楼部分抽测窗户厚度不满足6mm玻璃+9mm空气+6mm,部分抽测窗户厚度满足6mm玻璃+9mm空气+6mm玻璃要求,所抽测公共建筑窗户厚度均不满足6mm玻璃+12mm空气+6mm玻璃要求。(2)都市美好家园二期的地下室顶板渗水及渗水原因。根据现场检查,都市美好家园二期的地下室顶板局部存在渗水痕迹;根据现场检查检测结果,所测梁板的混凝土抗压强度满足设计要求,所测地下室顶板板底钢筋间距满足相关验收规范要求,所测地下室顶板板底钢筋保护层厚度基本满足相关验收规范要求,所测地下室顶板覆土层厚度未超过设计厚度。经综合分析,地下室顶板渗水原因为:地下室顶板局部防水失效,覆土层中的水通过地下室顶板混凝土中的连通孔隙、裂缝渗入地下室内。(3)都市美好家园二期部分房屋的墙面、屋面的渗水。都市美好家园二期9#楼7层7交D-F轴墙体局部存在渗水痕迹,根据现场检查检测结果综合分析,该墙体渗水原因为室外墙体防水局部失效,室外雨水渗入室内所致。9#楼7层6-7交A墙体外侧屋檐檐口处局部存在流水痕迹、上述现象产生的原因为雨水在风力的作用下,沿屋檐檐口向下流动所致。此次鉴定由丛霖公司支付鉴定费用120000元。
14、诉讼过程中,联兴公司对案涉工程的外墙脱落进行维护,经丛霖公司确认,认可外墙脱落已进行整改,当庭撤回要求联兴公司对案涉工程外墙脱落进行整改的诉讼主张。
一审另查明,在诉讼过程中,因涉及窗户标准的确定,一审法院依法通知案涉工程的勘察方成都北南建设勘察有限公司,设计方四川省明杰设计顾问有限公司、监理方成都海发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到庭。四川明杰设计顾问有限公司陈述:初定时间是2012年10月15日,通过施工图审查。案涉项目的实际开工是2015年8月之后,因成都市建委有一份保温隔热材料的文件,要按照新的节能规范实施,所以由原来的6mm+9mm+6mm改成了6mm+12mm+6mm,由实际施工过后变更的。竣工验收是按照修改后的6mm+12mm+6mm验收的。成都海发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陈述:根据成都市住建局的房屋建筑新规范的要求,房屋在建筑过程中或者还未开工的时候,新标准出台,要按照新标准执行,所以才出具的新的图纸报告。取样、施工均是按照6mm+12mm+6mm的标准执行的。验收是按照变更后的标准验收的。勘察方成都北南建设勘察有限公司陈述:公司是负责地基的承载力,对玻璃的具体情况不了解。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涉案工程项目窗户玻璃标准的认定;2.联兴公司是否应对承建的美好家园二期的窗户(保温)、地下室顶板渗水、外墙局部渗水进行整改;3.联兴公司应否对防火门进行整改;4.丛霖公司主张整改费用的主张是否成立。
一审法院认为,一、关于涉案工程项目窗户玻璃标准的认定。本案存在多份设计图纸,施工方联兴公司认为案涉工程窗户玻璃标准应为6mm+9mm+6mm,而业主方丛霖公司认为案涉工程窗户玻璃标准应为6mm+12mm+6mm。为确定涉案工程项目窗户玻璃标准,一审法院依法通知案涉工程的其他三大责任主体勘察方成都北南建设勘察有限公司,设计方四川省明杰设计顾问有限公司、监理方成都海发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到庭,就案涉工程项目窗户玻璃的设计、验收标准进行陈述。根据设计方、监理方陈述,应按6mm+12mm+6mm的窗户玻璃标准进行施工、验收,故一审法院依法确认,涉案工程项目窗户玻璃标准:6mm+12mm+6mm。
二、关于联兴公司是否应对承建的美好家园二期的窗户(保温)、地下室顶板渗水、外墙局部渗水进行整改。(1)窗户(保温)整改的问题。成都市建工质量检验测试站出具的《建设工程技术服务报告》载明:所抽测居住建筑窗户厚度均不满足6mm玻璃+12mm空气+6mm玻璃要求;所抽测公共建筑窗户厚度均不满足6mm玻璃+12mm空气+6mm玻璃要求。根据设计方、监理方庭审所作陈述,案涉工程项目窗户玻璃标准应按6mm玻璃+12mm空气+6mm玻璃的标准施工、验收。因联兴公司施工修建的美好家园二期的窗户标准未达到6mm玻璃+12mm空气+6mm玻璃,故联兴公司应对窗户(保温)进行整改。(2)地下室顶板渗水整改的问题。成都市建工质量检验测试站出具的《建设工程技术服务报告》载明,根据现场检查,都市美好家园二期的地下室顶板局部存在渗水痕迹。经综合分析地下室顶板渗水原因为:地下室顶板局部防水失效,覆土层中的水通过地下室顶板混凝土中的连通孔隙、裂缝渗入地下室内。因美好家园二期地下室顶板局部防水失效,导致地下室顶板局部存在渗水,故联兴公司作为施工方应对都市美好家园二期地下室顶板局部渗水承担整改责任。(3)外墙局部渗水整改的问题。成都市建工质量检验测试站出具的《建设工程技术服务报告》载明,都市美好家园二期9#楼7层7交D-F轴墙体局部存在渗水痕迹,根据现场检查检测结果综合分析,该墙体渗水原因为室外墙体防水局部失效,室外雨水渗入室内所致。9#楼7层6-7交A墙体外侧屋檐檐口处局部存在流水痕迹、上述现象产生的原因为雨水在风力的作用下,沿屋檐檐口向下流动所致。因墙体防水局部失效造成9#楼7层7交D-F轴墙体局部存在渗水,联兴公司应对墙体渗水问题进行整改。
三、关于联兴公司应否对防火门进行整改。2018年12月25日,丛霖公司与联兴公司形成《都市美好家园二期园林景观绿化工程甲方要求我司完成的总包单位未完成项目明细》,载明:零星工程(包括地下室卫生、风管洞口封堵,泵房基础、风机基础,基坑周边土方回填,消防水池补漏,地下室泵接器,地下室入口坡道),散水、暗沟,地下室电缆采购、施工安装、外墙立面收边收口涉及费用350000元、防火门230000元。共计580000元。该明细反映出,防火门属于联兴公司未完成项目,双方已就未完成工作项目的单价扣减达成一致意见,丛霖公司要求联兴公司对未完工作项进行整改无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四、关于丛霖公司主张整改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本案中,丛霖公司主张整改费用,其应提供其整改产生费用的相关证据,丛霖公司未提供整改费用产生相关证据,一审法院对此项诉讼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联兴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对都市美好家园二期房屋窗户进行更换(更换标准为:6mm玻璃+12mm空气+6mm玻璃);二、联兴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对都市美好家园二期地下室顶板渗水进行修理;三、联兴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对都市美好家园二期9#楼7层7交D-F轴墙体局部渗水进行修理;四、驳回丛霖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反诉案件受理费168424元,减半收取84212元,鉴定费用120000元,合计204212元,由联兴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
二审另查明,2018年3月22日《都市美好家园二期第三十六次会议纪要》第一项施工单位(总包):1.案涉项目的塑钢门窗基本安装完成,只剩少数未安装,现在正在进行百叶、楼梯栏杆安装。第三项监理单位:……控制门窗打胶时巾好胶带防止二次污染,打胶成型应顺直规则。第四项建设单位现场甲方未针对门窗提出问题。
本院认为,本案的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关于“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本案应适用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本案争议焦点如下:一、案涉工程项目窗户玻璃标准如何认定;二、联兴公司是否应对案涉工程二期房屋窗户、二期地下室顶板渗水及二期墙体具体渗水进行整改;三、一审是否存在程序问题。现将争议焦点分述如下:
一、案涉工程项目窗户玻璃标准如何认定
本院认为,(1)根据《都市美好家园二期第三十六次会议纪要》内容,2018年3月22日联兴公司提出案涉项目的塑钢门窗安装工作基本完工,监理单位和丛霖公司均未对联兴公司的塑钢门窗安装工作提出异议。而窗户玻璃安装标准为6mm玻璃+12空气+6mm玻璃的相应《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备案日期为2018年6月1日,此时联兴公司已经完成了案涉工程的门窗施工。(2)虽然房屋在建筑过程中出台了门窗新标准,但丛霖公司未举出有效证据证明联兴公司收到了窗户的标准为6mm玻璃+12mm空气+6mm玻璃的建筑节能设计施工图纸。联兴公司按出图日期为2012年10月15日,加盖四川省明杰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设计出图专用章及一级注册建筑师印章并有相关人员签字的建筑节能设计施工图纸的窗户标准即6mm玻璃+9mm空气+6mm玻璃施工并无不当。(3)2018年12月4日,建设工程的五方责任主体对案涉项目进行了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对建筑节能等9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定,评定结果为合格。在工程验收结论中丛霖公司明确注明“节能合格”。(4)联兴公司提交的《都江堰市美好家园二期增加工程及材料调差确认表》中确定的增加工程亦无针对节能变更造成工程量调整的增加工程,由此也能说明施工过程中并未有节能设计变更。由此可以认定,案涉工程项目窗户玻璃安装标准为6mm玻璃+9空气+6mm玻璃。
二、联兴公司是否应对案涉工程二期房屋窗户、二期地下室顶板渗水及二期墙体具体渗水进行整改
本院认为,1.如前所述,联兴公司对于节能设计部分即窗户玻璃安装标准已按业主、监理及设计图纸要求进行施工,丛霖公司要求联兴公司将案涉工程房屋窗户更换为6mm玻璃+12mm空气+6mm玻璃不应予以支持,一审对此认定错误,本院予以纠正。2.根据成都市建工质量检验测试站出具有《建设工程技术服务报告》,地下室顶板渗水原因为:地下室顶板局部防水失效,覆土层中的水通过地下室顶板混凝土中的连通孔隙、裂缝渗入地下室内。都市美好家园二期9#楼7层7交D-F轴墙体局部存在渗水痕迹,墙体渗水原因为室外墙体防水局部失效,室外雨水渗入室内所致。案涉工程确实存在一般质量瑕疵,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关于“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一般质量问题应当由施工单位进行保修。联兴公司称已对地下室顶板渗水问题及9#楼7层7交D-F轴墙体局部渗水问题进行整改,因丛霖公司不认可,且联兴公司也未提交实际已进行修理的证据,故一审认定联兴公司应对案涉工程地下室顶板渗水以及9#楼7层7交D-F轴墙体局部渗水进行修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另,本案为非财产性案件,一审按照财产性案件预收案件受理费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联兴公司的部分上诉请求成立。一审部分事实认定错误,处理结果有误,对此本院予以纠正。但程序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2019)川0181民初701号之一民事判决第二、三项,即“四川联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对都市美好家园二期地下室顶板渗水进行修理”、“四川联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对都市美好家园二期9#楼7层7交D-F轴墙体局部渗水进行修理”;
二、撤销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2019)川0181民初701号之一民事判决第一、四项;
三、驳回四川丛霖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四川联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鉴定费用120000元,由四川联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0000元,由四川丛霖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0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四川联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长  曾光勇
审判员  尹 英
审判员  曹 洁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曹杉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