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联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会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704民初3389号
原告:***,男,汉族,1962年9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
原告:**会,女,汉族,1974年10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
被告:四川联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仁寿县文林镇书院路一段陵阳巷7号1栋1单元8层1号。
法定代表人:黎彬。
被告:四川越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六里粮油批发市场综合楼四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茂。
被告:绵阳恒博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东津路26号富乐山水4幢3-501号。
法定代表人:那东川。
本院在审理原告***、**会与被告四川联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越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绵阳恒博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会在接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周兆保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谢伊涵
书 记 员 王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