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604民初1064号之一
原告:浙江梅轮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区***道齐陶路88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润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润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联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仁寿县文林镇书院路一段陵阳巷7号1栋1**8层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梅轮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联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4日立案。原告浙江梅轮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梅轮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梅轮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56元、保全费1791元,合计4347元,由原告浙江梅轮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