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联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绵阳市润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联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西南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604民初1215号之一 原告:绵阳市润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盐亭县云溪镇凤池街3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川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联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文林镇书院路一段陵阳巷7号1栋1**8层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红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西南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景乐北路78号附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绵阳市润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润丰公司)与被告四川联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兴公司)、四川西南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南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31日立案。原告润丰公司以双方已达成一致意见为由,于2023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绵阳市润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417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1417元,由原告绵阳市润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