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吉0191执90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瀚星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学志,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长春电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韩再洁,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市瀚星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电信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经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市瀚星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电信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被执行人长春电信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吉林市瀚星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我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吉01民终40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爽
代理审判员 吴 淼
代理审判员 马锦鑫
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郭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