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吉0104执558号
申请执行人长春电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经开区东南湖大路**。
被执行人福建泰克通信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高新技术园江南园福北路**div>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春电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泰克通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按执行通知书的规定履行了义务,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朝民初字第409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伟超
审判员 郭俊立
审判员 李长顺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世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