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电信工程有限公司

**与长春电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104执保490号

申请保全人:**,男,1982年5月6日生,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保全人:长春电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经开区东南湖大路**。

法定代表人:韩再洁。

本院执行的**与长春电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吉0104民初73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长春电信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第38条、第39条、第46条、第51条、第5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冻结长春电信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383016.5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利息、执行费;或冻结其名下相应价值的投资权益、股权、预期收益;或查封其名下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 强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钱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