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民终26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彬,男,1982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长春市朝阳区浩瀚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春电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经开区东南湖大路238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杨彬与被上诉人长春电信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1)吉0104民初11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1)吉0104民初118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杨彬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499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吴 丹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