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电信工程有限公司

杨彬、长春电信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民终26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彬,男,1982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长春市朝阳区浩瀚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春电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经开区东南湖大路238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杨彬与被上诉人长春电信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1)吉0104民初11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1)吉0104民初118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杨彬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499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吴 丹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