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电信工程有限公司

长春电信工程有限公司、长春某某能建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追偿权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113执保1634号 申请人:长春电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长春***能建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九台区。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汉族,住长春市九台区。 申请人长春电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长春***能建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长春电信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本院依法作出的(2022)吉0113民初4790-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进入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被申请人长春***能建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财产信息。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钱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