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113执保1634号
申请人:长春电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长春***能建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九台区。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汉族,住长春市九台区。
申请人长春电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长春***能建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长春电信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本院依法作出的(2022)吉0113民初4790-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进入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被申请人长春***能建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财产信息。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钱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