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正伟工程有限公司

内蒙古正伟工程有限公司与内蒙古隆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内0105执4537号
申请人:内蒙古正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文化宫街26号兴业商贸中心701室。
被执行人:内蒙古隆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呼得木林大街61号。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并限制其高消费,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我院已穷尽执行措施,并对申请人进行终本约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找到被执行或其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凭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
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薛建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