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内0521执5494号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正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通辽市迈凯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法定代表人:柏慧。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内0521民4853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内蒙古正伟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通辽市迈凯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739296.00元,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已对被执行人通辽市迈凯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柏慧限制高消费,现经网络查控未查到足额财产,传统查控发现被执行人通辽市迈凯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宝龙山镇龙兴商场一层所有商铺,本案2020年6月27日轮候预查封,被执行人通辽市迈凯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宝龙山镇龙腾家园,1、产权号:10955,面积:371.13平方米,2、产权号:10956,面积:742.26平方米,3、产权号:10957,面积:371.13平方米,4、产权号:109548,面积:1400.83平方米,本案在2020年6月30日轮候预查封,未发现被执行人通辽市迈凯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对申请执行人内蒙古正伟工程有限公司约谈,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通辽市迈凯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9)内0521执549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焕军
审判员温禄伟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航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