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正伟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中安消防股份有限公司与内蒙古正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13民初4127号
原告陕西中安消防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世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姚豫陕,该公司员工。
被告内蒙古正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回民区。
法定代表人李成,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中安消防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正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中安消防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31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景振宇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