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5民初17678号
原告:北京中天云峰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昌东街甲5号1号楼9层903-16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内蒙古正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文化宫街26号兴业商贸中心701室。
法定代表人:李成,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中天云峰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正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北京中天云峰体育用品有限公司逾期未缴纳案件受理费,故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中天云峰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高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