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辽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天威新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吉0882执392号
申请执行人辽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64年2月11日生,汉族,长春市人,项目经理,现住长春市曙光街。
被执行人天威(大安)新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员。
申请执行人辽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威(大安)新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4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因被执行人未报告报产,本院作出纳入失信决定书,已按规定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罚款。2018年9月25日,经申请执行人辽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了对被执行人天威(大安)新能源有限公司的限制消费令、失信。现已为申请执行人辽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回案款2531419.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2月10日申请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吉0882民初2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存在隐匿、转移、变卖财产等规避执行行为,人民法院将恢复对被执行人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