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某某、某某、候春平诉被告辽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龙民初字第448、449、450、451号
原告***,女,1967年,汉族,住辽源市西安区
原告***,女,1962年,汉族,住辽源市龙山区、
原告***,男,1962年,汉族,住辽源市龙山区
原告***,女,1964年,汉族,住辽源市龙山区
被告辽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辽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告银行存款18.5万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辽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5万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朱宁
审判员*福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