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龙民初字第448、449、450、451号
原告***,女,1967年,汉族,住辽源市西安区
原告***,女,1962年,汉族,住辽源市龙山区、
原告***,男,1962年,汉族,住辽源市龙山区
原告***,女,1964年,汉族,住辽源市龙山区
被告辽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辽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告银行存款18.5万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辽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5万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朱宁
审判员*福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