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候春平诉被告辽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龙民初字第451号
原告***,女,1964年出生,汉族,住辽源市龙山区
被告辽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辽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告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9.00元减半收取694.50元,保全费670.00元,合计1364.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朱宁
审判员*福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