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基发展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中凯天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基发展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京0116民初6003号之一
原告:北京中凯天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
负责人:单德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候文生,北京仁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68年4月7日出生。
被告:中基发展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广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中凯天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与被告中基发展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基发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6359546.96元进行保全,担保人***以位于北京市密云区阳光街×号房产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中基发展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6359546.96元。
二、对***位于北京市密云区阳光街×号房屋予以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