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8民终32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1975年3月25日出生,住钟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光新(系原告***父亲),男,汉族,1945年9月26日出生,住钟祥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钟祥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钟祥市郢中镇襄汉路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81730884020H。
法定代表人:周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茂兴,男,汉族,1950年12月5日出生,住钟祥市,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光明,湖北飞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钟祥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2021)鄂0881民初30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吴宏琼
审判员 李芙蓉
审判员 鲁琼丽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肖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