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祥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钟祥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养老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8民终32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1975年3月25日出生,住钟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光新(系原告***父亲),男,汉族,1945年9月26日出生,住钟祥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钟祥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钟祥市郢中镇襄汉路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81730884020H。
法定代表人:周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茂兴,男,汉族,1950年12月5日出生,住钟祥市,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光明,湖北飞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钟祥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2021)鄂0881民初30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吴宏琼
审判员  李芙蓉
审判员  鲁琼丽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肖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