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602民初828号之一
原告:湖北华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卧龙镇隆中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湖北华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员工,住襄阳市樊城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隆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郢中镇阳春大街7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水,男,197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湖北华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
案受理,原告湖北华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华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华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8206元,由原告湖北华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孙 华
人民陪审员 **程
人民陪审员 毛 燕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