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祥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华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某某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602民初828号之一 原告:湖北华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卧龙镇隆中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湖北华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员工,住襄阳市樊城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隆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郢中镇阳春大街7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水,男,197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湖北华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 案受理,原告湖北华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华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华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8206元,由原告湖北华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孙 华 人民陪审员  **程 人民陪审员  毛 燕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