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802财保28号
申请人:**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郢中镇阳春大道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81730884020H。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厚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华西里二区十号楼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00154254E。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北京厚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湖北荆门一分公司,住所地荆门市东宝区牌楼村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559709328R。
负责人:***。
申请人**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北京厚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湖北荆门一分公司名下位于荆门市东宝区××楼镇××楼村××组的厚东国际文化中心项目中2号楼101、105、204、205、206、207、212、302、303、307、311、312、401、411、412,3号楼104、105、108、113、114、115、217、304、317、402、410、413、418。申请人**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用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购买的保险一份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北京厚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湖北荆门一分公司名下位于荆门市东宝区××楼镇××楼村××组的厚东国际文化中心项目中2号楼101、105、204、205、206、207、212、302、303、307、311、312、401、411、412,3号楼104、105、108、113、114、115、217、304、317、402、410、413、418,查封期限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