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881民初3137号
申请人:钟某公司,住所地钟祥市郢中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周某,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王某,男,汉族,1970年6月20日出生,住湖北省钟祥市。
申请人钟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某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钟某公司于2023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王某在银行、微信、支付宝的存款资金及王某以钟某公司名义在中兴农谷湖北有限公司享有的工程款等债权,并请求查封王某名下不动产,保全金额共计236万元。申请人钟某公司以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申请人钟某公司关于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王某在银行、微信、支付宝的存款资金236万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有效担保,应予准许。其他请求因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王某的银行存款、微信、支付宝资金236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钟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