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申建设有限公司

上海臻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浙江大申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浙江大申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17民初5091号
原告:上海臻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元亨,上海赢火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大申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负责人:***。
被告:浙江大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
诉讼代表人:***,该公司破产管理人(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原告上海臻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大申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浙江大申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4月27日以被告浙江大申建设有限公司已被申请破产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被告浙江大申建设有限公司被申请破产为由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臻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臻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