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申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浙江大申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浙江大申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苏0322执36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4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执行人:浙江大申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570811200U。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浙江大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奉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3728128955E。
法定代表人:*国民,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被告浙江大申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大申公司上海分公司)、浙江大申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申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322民初7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二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二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登记等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无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查明,2019年12月30日,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大申公司破产清算,2020年1月3日,裁定指定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担任大申公司管理人。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案件的执行情况、本院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及调查结果,并告知其向大申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大申公司上海分公司、大申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虽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仍未能执结,因被执行人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执行程序依法应中止进行。鉴于破产清算期限较长,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苗顺
审判员*巍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