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申建设有限公司

上海安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浙江大申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大申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沪0117执85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安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浙江大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
法定代表人:*国民,董事长。
被执行人:浙江大申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上海安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申公司”)与被告浙江大申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申公司”)、浙江大申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大申公司上海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沪0117民初144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大申公司及其上海分公司未按该民事调解协议规定履行义务,原告安申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支付工程劳务费4,780,000元;加付自2017年1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未付金额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260元。
本院受理立案后,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地址依法于2020年1月2日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被执行人大申公司及其上海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中查明,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已于2019年12月30日以(2019)浙0213破申34号裁定受理了上海振泖混凝土有限公司、上海智义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大申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金贤
审判员范明火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