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322民初20号之一
原告:***,男,197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沛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大申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3728128955E,住所地浙江奉化锦屏街道南山路19号。
法定代表人:*国民,董事长。
诉讼代表人:***,浙江大申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破产管理人)的负责人。
被告:浙江大申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570811200U,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茸梅路518号1栋147室。
负责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浙江大申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大申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