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0)浙02民辖终500号
上诉人上海温兴置业有限公司不服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5日作出的(2020)浙0213民初346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原审法院于2019年12月30日裁定受理申请人上海振泖混凝土有限公司、上海智义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浙江大申建设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有关债务人浙江大申建设有限公司的民事诉讼依法应由原审法院受理,故原审法院依法享有对本案的管辖权。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关于破产专属管辖的规定属于特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属于一般法,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当不动产专属管辖与破产专属管辖竞合时,应优先适用破产专属管辖原则,故上诉人认为本案应优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的上诉理由,系法律理解错误,本院不予采信。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刘磊桔
书记员 张瑞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