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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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2民初974号
原告:***,男,1981年5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慈溪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宏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福明路779号(4-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南通亚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孩儿巷南路66号物资大厦主楼十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浙江宏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通亚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方资南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