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宏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宏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2民初974号 原告:***,男,1981年5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慈溪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宏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福明路779号(4-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南通亚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孩儿巷南路66号物资大厦主楼十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浙江宏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通亚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方资南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