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宏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华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2民初832号 原告:***,男,196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藏龙山路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浙江宏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福明路779号(4-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原告***因与被告浙江**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浙江宏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日立案受理后,报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指定本案由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审理。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 审判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