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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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2民初832号
原告:***,男,196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藏龙山路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浙江宏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福明路779号(4-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原告***因与被告浙江**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浙江宏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日立案受理后,报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指定本案由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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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
审判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