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和祥园林古建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明耀石业有限公司与福建和祥园林古建工程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283民初577号
原告:青岛明耀石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平度兴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福建和祥园林古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
原告青岛明耀石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和祥园林古建工程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审理过程中,根据原告在诉状中提供的被告***住址“莱州市夏邱镇邢家庄村南东部”,邮寄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未妥投,本院工作人员前去亦没有找到被告***,原告青岛明耀石业有限公司亦未再提供被告***的详细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也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无法送达。
本院认为,在本案中,青岛明耀石业有限公司起诉***所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法院经查证,亦不能确定其身份信息,应视为该当事人不准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青岛明耀石业有限公司对福建和祥园林古建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457元,退给青岛明耀石业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