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闽0521执156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8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
被执行人:福建和祥园林古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772906929H。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福建和祥园林古建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惠安县人民法院(2018)闽0521民初346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福建和祥园林古建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款项250455.39元及相应的利息。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限制其高消费,并多次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2811.39元,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立即变现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确实有效的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军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