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和祥园林古建工程有限公司

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安县支行、福建省大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闽0521执534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安县支行,住所地惠安县螺阳镇大红埔盛世晶钻公寓**D21-23、D25-28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062265426F。
负责人:**。
被执行人:福建省大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安县螺城镇企塘岭下惠安汽车南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770667530H。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福建和祥园林古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安县螺城镇中新社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772906929H。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5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
被执行人:***,男,199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
被执行人:***,女,197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
被执行人:***,男,1969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安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福建省大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和祥园林古建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安县支行于2019年11月11日自愿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闽0521执534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军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