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和祥园林古建工程有限公司

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安县支行、福建省大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闽0521执534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安县支行,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螺阳镇大红埔盛世晶钻公寓一层D21-23、D25-28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062265426F。
代表人:**,行长。
被执行人:福建省大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770667530H。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福建和祥园林古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772906929H。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9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被执行人:***,女,197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被执行人:***,男,1970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被执行人:***,男,199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安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福建省大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和祥园林古建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闽0521民初305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限制其高消费。本院多次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立即变现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确实有效的执行财产线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许一鸣
审判员张龙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