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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和祥园林古建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和祥园林古建工程有限公司与青海浙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青民一终字第12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和祥园林古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福建求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海浙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青海旭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海浙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大通分公司,住所地青海省。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青海旭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福建和祥园林古建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祥公司)与被上诉人青海浙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东公司)、青海浙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大通分公司(以下简称浙东大通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和祥公司不服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和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浙东公司及其大通分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6097元,退还福建和祥园林古建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长白云辉
审判员韩辉
代理审判员商海英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师永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