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闽0521执4375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商投资区支行,住所地泉州市台商投资区杏秀路世纪皇冠酒店裙楼1-4号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587513744T。
代表人:***,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福建省大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安县螺城镇企塘岭下惠安汽车南站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770667530H。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福建泉福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安县辋川镇坪埔三叉路口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746365241D。
法定代表人:何福山,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福建和祥园林古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安县螺城镇中新社区1号楼307-3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772906929H。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9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
被执行人:***,男,199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
被执行人:***,男,1970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
被执行人:何福山,男,196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商投资区支行与被执行人福建省大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泉福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福建和祥园林古建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已庭外和解并长期履行为由,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拒不依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许一鸣
审判员张龙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