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桂0108民初2465号之一
原告广西南洋恒信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桂建盛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9日作出(2020)桂0108民初2465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广西桂建盛唐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33772.88元的财产。申请人广西南洋恒信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调解为由,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广西桂建盛唐工程有限公司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西南洋恒信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广西桂建盛唐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33772.88元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胜贵
法官助理 赵雪婵
书 记 员 覃培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