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桂建盛唐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南洋恒信混凝土有限公司、广西桂建盛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通知书
(2020)桂0108执保233号
保全告知书 关于申请人广西南洋恒信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西桂建盛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9日依据本院已生效的(2020)桂0108民初2465号民事裁定书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冻结被申请人广西桂建盛唐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33772.88元(工商2102112019301176870、建设45001604556050700820_1),实际冻结399763.91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0年5月14日至2021年5月14日止。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时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交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的保全的法律后果。 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执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0)桂0108民初2465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以保全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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