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桂建盛唐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吉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广西桂建盛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桂0226民初1426号
原告广西吉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桂建盛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广西吉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吉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890元,减半收取394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西吉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静
书记员 潘彭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