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泉林园艺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泉林园艺工程有限公司宁津分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0民辖终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泉林园艺工程有限公司宁津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宁津县希望路东方花园**楼****。

法定代表人:唐玉争,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0年5月1日出生,回族,住山东省德州市陵县。

原审被告:山东泉林园艺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地址: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湖南路北聊阳路东西安交通大学聊城科技园****iv>

法定代表人:郝尚钟,执行董事。

上诉人山东泉林园艺工程有限公司宁津分公司(以下简称泉林宁津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山东泉林园艺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林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冀1091民初204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泉林宁津分公司上诉称,2019年8月29日,原审法院受理的(2019)冀1091民初1079号案件已作出(2019)冀1091民初1079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故本案原审法院无管辖权。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律的相关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施工协议书》,工程地点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虽原审法院曾作出(2019)冀1091民初1079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但本案经两地法院协商,并报请上级法院批准亦明确由原审法院管辖。综上,上诉人所述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俊山

审 判 员 张洪明

审 判 员 薛月琴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岑吉荣

书 记 员 何 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