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1002执661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6年8月17日生,汉族,住廊坊市安次区。
被执行人山东泉林园艺工程有限公司宁津分公司,住所山东省德州市宁津县希望路东方花园11号楼3单元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2081755674T。
法定代表人:唐王争,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泉林园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湖南路北聊阳路东西安交通大学聊城科技园9幢B6、B7、B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747844770D。
法定代表人:郝尚钟,该公司经理。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与山东泉林园艺工程有限公司宁津分公司、山东泉林园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2019)冀1002民初17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且已履行130000元,剩余款项已约定还款日期,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终结该案件的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1002民初17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韩小兵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冯士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