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502执保272号
申请人:***,男,197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申请人:山东泉林园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西安交通大学科技园9幢B6B7B8号。
法定代表人:郝尚钟,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泉林园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8)鲁1502民初27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泉林园艺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97237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玉霞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李东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