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502执保272号之二
申请人:***,男,197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申请人:山东泉林园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西安交通大学科技园9幢B6B7B8号。
法定代表人:郝尚钟,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泉林园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鲁1502民初2739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山东泉林园艺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开户行:华夏银行聊城东昌支行,账号:4673230001819100026918)采取了冻结措施,现冻结即将到期需要继续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续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泉林园艺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8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审判员 王玉霞
二0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袁 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