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茌平区振兴街道办事处某某民委员会、茌平县宏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23民初1746号
原告:聊城市茌平区振兴街道办事处***民委员会(原茌平县振兴街道办事处***民委员会),住所地:聊城市茌平区振兴街道***。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茌平华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茌平县宏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聊城市茌平区振兴街道办事处***民委员会与被告茌平县宏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原告聊城市茌平区振兴街道办事处***民委员会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聊城市茌平区振兴街道办事处***民委员会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王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