茌平县信友苗木花卉有限公司

某某、茌平县信友苗木花卉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1523民初778号 原告:杜萤萤,女,197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茌平区。 被告:茌平县信友苗木花卉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茌平信发热电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吴汝珂,公司经理。 原告杜萤萤与被告茌平县信友苗木花卉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3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萤萤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茌平县信友苗木花卉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杜萤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确认原告杜萤萤与被告茌平县信友苗木花卉有限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二、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茌平县信友苗木花卉有限公司为原告杜萤萤补缴社会保险费,时间从2005年4月至2018年6月。三、本案一切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杜萤萤于2005年4月入职被告信友苗木花卉有限公司,主要从事苗木、花卉的看护、管理,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被告也没有为原告办理社会养老保险,且目前未补缴养老保险,原告依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茌平县信友苗木花卉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送达各种诉讼材料后未答辩、未到庭参加诉讼。 杜萤萤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1、茌劳人仲案字〔2021〕第46号不予受理通知书;2、劳动合同。 因被告茌平县信友苗木花卉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经审查,以上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有关联,本院对以上证据的效力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杜萤萤曾经与茌平县信友苗木花卉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2005年4月1日起。杜萤萤主张工作至2018年6月份,经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杜萤萤主张工资开始时每月五六百元,后逐渐增长至2000元左右,每年年底发放工资,均通过现金发放。 本院认为,茌平县信友苗木花卉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自己享有的诉讼权利的放弃。杜萤萤提供劳动合同,且该劳动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杜萤萤主张至2018年6月份经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本院对此予以认可,杜萤萤要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杜萤萤要求判令被告补交社会保险费用,因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不属于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本院对此不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杜萤萤与茌平县信友苗木花卉有限公司之间自2005年4月1日起至2018年6月存在劳动关系。 二、驳回杜萤萤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茌平县信友苗木花卉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恒